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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1-29

     2003年1月29日 陕劳社发[2003]12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监察局、财 政局、建设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 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 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各地必 须严格界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认真执行审核管理规定,具体发放管理办 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领取的基本生 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从享受优惠政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重新核定。   二、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再就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从2003年起,省内大中城市新办的贸易市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营摊位租售给 下岗失业人员。各地原来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市场,应进一步 完善服务设施,健全管理服务措施;目前没有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生产经营 场所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实用、高效的原则,安排相对集中的场所,帮助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有关部门要采取印发政策宣传手册相传单、开设政策咨询热线等形式,加强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开业需要办理的工商、税务 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应由有关部门采取长期或定期集中办公的形式提供“一条龙” 服务(定期集中办公每周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陕西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陕西省国税局、地税同、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五、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等企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同级劳 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工作机构申请享受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证明》,企业凭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 收。   六、劳动保障部门对于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要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要及时 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省劳动保障厅建立下岗失 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的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以供查询。   七、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 可申请小额贷款,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八、符合规定条件的原有服务性企业和新办服务性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其社会保险关系受理渠道,由同级劳动保障 部门的再就业工作机构对其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 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式样见附件1)。   社会保险补贴额度的核定和拨付程序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 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   九、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 需要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费的,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 持有关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十、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就业转失 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并申请 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注册情况、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 场地等方面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要登记备案,并逐级上报,由省劳动保 障厅汇总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培训机构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的审 核工作。培训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应填写《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式样见 附件3),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十二、加快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 数据库,搞好局域网络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 地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使其在为下岗 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和协作, 及时互通信息,了解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态。对于已经实现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 发生变化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其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确保社 会保险关系的及时衔接。   十四、关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工作职能等,按照省 劳动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在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执 行。   十五、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 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 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银行、 税务、工商、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各司其责,层层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明确专 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要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对 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 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取消其参加 各种先进活动的评比资格。   十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劳 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问题,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 场和企业用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 者合法权益。   十七、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再 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各地在开发就业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服务等方面应当 把中央省属企业和地方企业一并考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将在小额担保贷款贴 息、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基层劳动保 障工作机构经费补贴等方面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 附件:1、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略)    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样表(略)    3、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样表(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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