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建行关于调整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流动施工津贴的复函
市劳薪字(1994)第009号颁布时间:1994-01-03
1994年1月3日 市劳薪字(1994)第009号
市水电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水电、送变电企业流动施工
津贴标准的复函》劳薪字(1993) 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流动施工津贴每人每天由0.8元调整为5.3元。享受津贴人数为214人, 全年增加流动
施工津贴为295.2千元。请监督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增加的流动施工津贴从一九九四年起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调整后的流动施工津贴,按职工当月在工地现场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
放。职工离开工地到外地出差、开会、学习、休养和探亲等请假期间,不发给流动施
工津贴。
3、职工因工伤在施工现场治疗、休养期间,照发流动施工津贴;但对已享受了
伙食补助费的,不再发给施工津贴。
4、提高流动施工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从事水利水电流动施工职工的关怀,
一定要按照政策规定执行,注意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做好思想工作,调动广
大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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