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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

陕财综[1994]023号颁布时间:1994-01-01

     1994年1月1日 陕财综[1994]023号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农 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将《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陕西省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决定精神,为适当集中部分 预算外资金,增加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发展后劲,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的对象是: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有、 集体企业(包括乡、镇、村及街道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中央驻陕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不缴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第三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   (一)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的事业收入,养路 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农林水事业收入,文教科 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 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地产管理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 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的其它收入,其它事业收入等。   (二)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交通港务费, 企业科研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等。   (三)地方国有企业税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等。   地方国有企业应交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   (四)各级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五)各部门各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以及各部门开征的有关基金,收费等。   第四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按第三条规定范围当年收入的5%计征。   第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一)国有企业提取的折旧;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等技校学校基金;   (三)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四)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五)劳动部门统筹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   (六)预算外资金用于抵补经费的部分;   (七)三资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及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企业;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六条:缴纳单位因特大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由各级 财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一 律不准擅自决定减免。   第七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集,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农业基础建 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征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缴纳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省金库,作为省级财政 的专项收入,由省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分配给各地市、各部门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集任务,只作为考核的依 据,实际征收中按政策规定依率计征。下达地市的征集任务(不含省级单位),实行 定额包干上缴,超收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对因工作原因完不成包干任务的,省财政厅 将通过预算如数扣交。   第十条:各缴纳单位应严格执行征集政策,按期缴纳,不得因缴纳农业基础建设 基金而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另向财政要求补贴。   第十一条:各缴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送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二条:农业基础建设基金征收计提的劳务费,实行按缴省库金额提取的办法, 即按入库额由省财政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 中:税务部门为1.5%,财政部门为0.5%,由省财政拨付,半年预拨一次,年终结算。 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省全额返还地市,返还部分的劳务费由地市比照省规定办法计 提。省、地税务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均按入库额的 0.2%计提结算。   第十三条:征集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是省委、省政府增加农业投入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各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确保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对不按期缴纳,又无 正当理由的,经催收无效,征收机关可通知银行扣交。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要加 强对国有企业1993年上半年以前年度欠交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要严格坚 持按政策规定依率计征,保证征集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 部门做好征集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征集工作的顺利 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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