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邮电农话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陕财工(1994)043号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陕财工(1994)043号
省邮电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一九
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邮电农村电话企业的所得税,统一由省邮电管理局按应纳
税所得额的33%集中上交省财政,税后利润暂予免交。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后,请按
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
原省财政厅对省邮电农村电话实行的经营承包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