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重庆市世界银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外经[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5-08
1998年5月8日 渝财外经[1998]2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及各有关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适应重庆直辖市项目管理的需要,我们对原《重庆市世界银行贷款“森林资
源发展和保护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实施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世界银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签订的“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开发
信贷协定”(信贷号NO.2623-CHA)(简称“信贷协定”)和财政部与四川
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的转贷协
议” (简称“转贷协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财政部、
林业部颁发的“关于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的实施规定”(简称“实施规定”)和
重府函[1994]95号文“关于同意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多功能防护林建设项目的
批复”等,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市林业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监督下,项目开发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按照“信贷协定”、“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责成其林业局全面负责组织实
施本项目,项目开发区及县(市、区)财政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应
切实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信贷资金的借贷、转贷、报账、提款、
回收,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还本付息、付费。
二、根据项目“信贷协定”、“实施规定”的要求,开发区及各有关县(市、区)
应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并落实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
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并由财政、林业和计委等部门的代表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能
是,在项目“信贷协定”、“转贷协议”、“实施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原则下,
依照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制定管辖区项目建设方针、政策,协调内外关系,指导
项目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分县的造林总体设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市级配套资
金:依据财政部和林业部颁布的各种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审批重
庆市所辖各项目县(市、区)的施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并对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协
助市财政局组织信贷资金的报账提款;办理信贷资金分割;检查、监督万县、黔江开
发区、县(市、区)及造林单位配套资金的筹措、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使用;组织
项目分年度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汇总财务报表;配合审计局进行年度项目审计和
竣工审计;协助市财政局督促开发区及县(市、区)按规定还本付息、付费;协助林
业部项目管理中心办理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调运、分配和信贷分割;主持项目的
科研推广、环保监测、信息建档工作,组织开发区、县(市、区)项目管理人员的培
训、木材市场调查研究、造林成本监测点建立等工作。
开发区及各县(市、区)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在同级从业局内建立,
各级项目办公室应配备较强的领导骨干和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专抓专管,同级财政部
门可派员到项目办参与项目管理,以利工作的协调与监督,项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特别是财务人员必须保持稳定。
开发区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审批所辖各项目县的施工设计,编制项目年度
计划、落实开发区应配套资金;组织工程施工并对质量进行监督;协助区财政局组织
信贷资金的报账,办理信贷资金分割,检查、监督项目县和造林单位配套资金的筹借、
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组织开发区项目财务分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和汇总财务报
表;配合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年度审计和竣工审计;协助财政局督促项目县按规定还本、
付息、付费;组织本区人员培训、信息建档、木材市场调查、造林成本监测等工作;
在市项目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采购物资分配和管理,开展环保监测以及市项目办交办
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年度施工设计;编制项目年度
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实行分工序检查和全面验收;协助财政局组织
信贷资金报账、办理信贷资金拨付;遵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单独记账、单独核
算”的原则,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和物资,认真落实好债权、债务;按规定接受财政部
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按照市项目办公室安排开展科研推广、环保监测
以及市项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主持本县(市、区)项目的人员培训、信息建档、
木材市场调查和造林成本监测等工作,协助县(市、区) 财政局组织贷款偿还和付
息、付费等。
纳入本项目的造林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林(林业开发)公司、国有
林场、联合林场(股份制林场)和确有偿贷能力的造林专业大户。对申请实施项目工
程的造林单位要从管理水平、技术力量、配套能力和偿债依托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择
优选用。造林单位应严格遵照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种植材料生产和苗圃管理办法、
造林模型和质量监测办法、项目环境保护规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报账提款规定等,
建立和维护项目支持体系,有效的实施好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任务落实本级应配套
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办法”记账、算账和编制决
算报表。
三、项目计划和统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造林总体设计”、
年度施工设计并结合良种壮苗、配套资金、劳力调配等进行编制。项目造林进度从
1995年至1998年原则上应按总任务的15%、30%、35%、20%安排。
2.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内容要包括造林、抚育、管护棚建立、科研推广、人员
培训和物资设备采购等的任务(工程)量及投资。其中:投资应分别信贷、配套计划。
3.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单位是万县、黔江开发区及县(市、区)项目办公
室。市项目办公室于每年7月下达次年项目实施安排计划,万县、黔江开发区及县
(市、区)项目办公室据此编制施工设计,经上一级林业项目办公室批准后,结合准
备工作进展编制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项目办公
室审核、平衡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林业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批
同意后逐级下达执行。
4.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执行
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造林规模,变更造林树种,变更项目县等必须事先逐级上报,
待林业部、财政部同意后才能执行。
5.项目统计是项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掌握实施进度,编制年度实施计
划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级项目办公室应重视项目统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统
计报表务求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开发区及县(市、区)项目办公室应向市项目办
公室报送实施计划。各种统计报表和总结的时间是:
每年12月25日和6月25日前上报半年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包括施工进度、
良种壮苗准备、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
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本年项目工作总结和次年的实施计划。同时上报次年的
种植材料开发和苗圃管理计划,科研推广计划,国内培训计划,上报本年度木材市场
调查报告和造林成本监测报告等。
每年元月25日前报送施肥、造林密度研究总结和环境监测总结等。
四、项目的施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批准的施工设计进行,要认真
按照林业部颁发的“苗圃技术管理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环境保护
规程”以及市林业局颁发的各种规程、意见等组织施工。
2.项目施工必须强化种苗管理,增加科技含量。项目用种必须是经鉴定确认的
良种,种子和穗条,由市种苗站统一调配。造林用苗由各级项目办公室掌握,实行集
中育苗,严格验收。为了确保项目目标的实施,工程质量主要技术指标是:面积核实
率100%,造林成活率90%,经济林Ⅰ级苗使用率100%,其他林种Ⅰ、Ⅱ级
苗使用率100%,保存率85%,环保规程执行合格率100%,生长量单株达标
率80%,小班平均生长达标率100%,凡未达到上述技术标准,将不予验收和报
账提款。
3.建立“双线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项目,负责宣传动员、
组织施工;由林业部门负责施工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与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
验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
4.设置“现场施工员”。每条生态沟最少要设置一个施工员。施工员一般应从
现有乡、镇林业员选拔,由县(市、区)项目办公室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过考试
和考核择优聘用上岗。现场施工员的职责是:现场技术交底和示范;分工序检查;
“固定样地”和“环保监测点”的管理和观测,定期上报数据;进行常规和护林防火
巡视等。
5.对施工质量要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管护棚竣工验收办法”组
织检查验收。其程序是由现场施工员进行分序检查,上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
一道工序,并填报分工序检查验收单。当年造林、抚育结束后由造林单位进行自检,
并向县(市、区)项目办公室申请,由县(市、区)项目办公室派员逐小班进行验收,
将验收合格的小班汇总编制检查验收小班一览表和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市及万县、黔
江开发区项目办公室,经市及开发区项目办公室抽验合格后,各县(市、区)项目办
公室据此编制报账材料,申请提款报账。市项目办公室每年10月中旬按当年新造面
积和小班数10%和抚育面积5%抽查,并编制抽查报告上报林业部世行中心。
在市项目办公室抽查中对面积不实或施工质量不达标的部分,将按比例推算不合
格面积,并在次年第一次报账提款信贷资金中予以扣留,待重造和整改达标后,再将
扣留的信贷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信贷资金在扣留期间的利息,由造林单位自
负。
6.项目“生长量、病虫害观测、固定样地和环境保护监测点”由市项目办公室
统一布置,由开发区及县(市、区)项目办公室负责管理。
7.建立项目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计划财务、采种育苗、营林
造林、环境保护和信息建档等技术。培训对象:市级为开发区和有关县(市、区)项
目办公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种苗管理人员,计划、财务人员、信息建档人员等;开
发区为所辖县(市、区)的项目办公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信息建档人员
等;县(市、区)级为苗圃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员,造林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
8.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要通过微机数据库建立小班档案,实现对项目实施
的进度、质量、林木生长、资金财务、造林成本、木材(产品)市场动态等的监测、
分析、预测和反馈。县(市、区)项目办公室负责信息数据的采集(小班建档、各类
信息表格的填写),微机入库并上报市及开发区项目办公室。开发区项目办公室负责
项目数据的汇总入库并上报市项目办公室。市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项目数据的汇总、
入库、分析、上报和反馈。
五、项目科研推广工作应遵循的要点
1.项目的科研推广工作必须根据项目“信贷协议”、“评估报告”,经林业部
林计批字(95)56号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同意的“科研推广计划”
的要求,由市项目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安排。建立由市项目办公室牵头有林业局造
林处、科教处、种苗站、市林科所和市森林调查队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项目科研推广
支持组,负责全市项目科研推广工作。
2.按规定占项目总投资1.1%的科研推广经费主要用于中央统筹安排的研究
课题和推广项目;由市项目办公室根据世行同意的“科研推广计划”,安排试验林、
示范林、中试林、多功能防护林的示范沟和环境保护监测点以及生长量、病虫害观测
固定样地等;由各开发区、县(市、区)项目办公室按造林总体设计申报,经市项目
科研推广支持组审核同意的科研推广项目。
3.项目科研推广工作应注意实效,应以提高林地、林木生产力充分发挥森林的
防护效益,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投资效果为主攻方向。科研与推广以推广为主。基础
研究与实用技术研究以实用技术研究为主,并力求早出成果,在项目实施中推广。
4.市项目办公室统一安排的科研课题和推广项目,由市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
市林科所、森林调查队等单位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并吸收项目开发区
林科所和有关项目县(市、区)林业科技推广站的技术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应在项目
区内安排。科研课题和推广项目都要编制计划任务书,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
报市项目办公室,经批准签订合同后执行。
六、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统一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全市统一使用人
民币币种转贷给开发区及有关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市财政局将信贷资金转
贷给各开发区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再通过各开发区及县(市、区)财政局
向下转贷。
市财政局向下转贷信贷资金的条件,多功能防护林贷款期25年,其中:宽限期
10年,以人民币转贷年利率4.5%。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0.5%的年率交
付承诺费。人民币方式转贷期内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由市财政承担。各级
以人民币向下再转贷信贷资金。
2.项目总投资是由国际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和市、开发区、县(市、区)及造林
单位配套资金组成。国际开发协会信贷资金约占投资的60%,各级配套资金约占
40%。在配套资金中,市、开发区及县(市、区)占20%,造林单位占20%。
在市、开发区及县(市、区)配套资金20%中;市级配套资金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
办发[1997]31号文执行,其余由开发区及县(市、区)协商配齐。为了减轻
造林单位和农民的负担,解决项目间接费和管理费摊销,各级配套资金一般应为无偿
投入。
在造林单位20%的配套资金中,劳务折抵部分不得超过15%,其余为现金配
套。
3.项目的财务管理要遵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的原
则,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办法”、“报账提款办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报账提款,建账做账和核算。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要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4.鉴于林业生产周期长,造林成效要在很多年以后才能稳定,各县可根据以往
造林质量情况,预留单位面积投资额1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建设期必
须用于项目周转使用,项目完工后,转为还贷准备金。此项由贷款资金形成的“质量
保证金”,相应发生的利息由留用单位承担。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协调、管
理及监督。
5.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资金使用的安排,对本项目科研、
推广、培训、设计和验收、信息建档、环保监测和管理费等,各级项目办公室提留比
例如下:(略)。
由林业部统一安排的科研和技术咨询等使用的信贷资金,按财政部分割我市的份
额和各开发区及县(市、区)协议信贷额度所占比例分摊。
6.鉴于项目造林劳务费实行报账制,为保证项目正常推进,开发区及县(市、
区)按年度计划应配套资金在每年第一季度要到位80%。市及开发区配套资金,在
核定每次报账提款工作量后10天内下达。每次报账提款的信贷资金在各级停留的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七、项目物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各级项目办公室和造林单位要在市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在林业部项目管理
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做好项目物资的采购、调运、验收、分配以及债务分割等工作,
物资设备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项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发放制度,做到物资进
有账,出有据,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2.项目使用世行信贷采购的物资是专项物资,要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准擅自变
卖、转让和调拨。因实际情况确需转让和出售的物资须经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同意后
方可办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贷款必须及时收回,转为还贷资金专项储存。
3.市项目办公室因工作需要而采购的物资,其债务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其项目
总投资的比例分担。
八、其他应遵循的原则
1.各项目开发区及县(市、区)和造林单位必须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严格履行
“信贷协议”、“转贷协议”和项目的各种规定。如未能履行上述规定,经市财政局、
林业局商定,可以终止项目执行或停止部分报账提款申请,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市财政局和林业局。
3.本“实施细则”自行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