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契证”的通知
渝财农税[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渝财农税[1998]28号
万州、黔江、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70号“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精神,为满
足土地、房产购买者缴纳契税后要求对产权交易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需要,便于征收机
关控管税源,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契证”(完税凭证)。
现就使用契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证的适用范围。契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缴纳土地、房产契税的单位和个人,
凡缴纳土地、房产契税后都应使用契证。
二、契证格式和填写说明。契证格式全市统一,证内记载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产权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税票第二联。证内有关
内容说明如下:
(一)土地、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转移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
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房屋买卖、赠与或者交换;“用途”栏填写纳
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房产交易合同
(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买卖价格或者所赠与土地、房屋的评估价
格;“合同签订时间”栏填写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
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
以买方所署时间为准。
(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
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一)、(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
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契税税票”等二联。
三、其他事项
(一)“契证”由契税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填发,作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二)“契证”采用“×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字”为土地、房屋
所在地区市县名称;“第×号”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开
具契证的顺序号。如荣昌县1998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荣昌县字第
98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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