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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200号颁布时间:1999-11-13

     1999年11月13日 渝财预外[1999]20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广播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广播电视系统共有收费项目四项,其中:行政性收费二项,事业性收费二项(详 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一、行政性收费              1.从事电视摄影像服务(含广  摄像、音像制品经销、放 告制作)经营单位;2.音像制  映许可证工本费     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 预算外              位或个人。  有线电视收视管理费(含  各区(市)县有线电视台、站; 预算外  中央台加密节目管理费)  二、事业性收费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鉴 区县(市)广播电视网,各企  预算外  定验收费        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网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查、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 预算外  检验费         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号制定。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 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具体标准和征收范围及对象,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 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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