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3日 渝财预外[1999]20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广播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广播电视系统共有收费项目四项,其中:行政性收费二项,事业性收费二项(详
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一、行政性收费
1.从事电视摄影像服务(含广
摄像、音像制品经销、放 告制作)经营单位;2.音像制
映许可证工本费 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 预算外
位或个人。
有线电视收视管理费(含 各区(市)县有线电视台、站; 预算外
中央台加密节目管理费)
二、事业性收费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鉴 区县(市)广播电视网,各企 预算外
定验收费 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网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查、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 预算外
检验费 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号制定。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
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具体标准和征收范围及对象,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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