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日 渝府发[2005]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
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保障出租汽车
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
场现状及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就贯彻《通知》精神、
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
租汽车服务为目的,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全面提
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照总量控制、机制调整、合理定位、
上下联动、督查落实的工作思路,实现减轻负担、保障权益、规范市场、稳定发展的
工作目标。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赵公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交委主任丁纯任
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
地税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市信访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整顿
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
市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
由何智亚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制订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
案,明确目标、责任、期限,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认真
学习《通知》精神,突出重点,层层落实。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
性,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
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必
须亲自抓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内容
(一)科学投放、合理调控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
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彻底改变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投放出租汽车
运力的错误思想。在本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时,方可
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根据合理需求提出新增运力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后才能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禁止盲目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的做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的地区,要按照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负
担
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不得擅自新出台出租汽车有偿出让政策。目前,已经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地区,由当地政府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征求有关专家、
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数
量、金额、期限、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
借鉴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成功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改
革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要
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其出租汽车
经营权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的情
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
认真总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
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服务
质量动态考核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组织专门人员
对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三)强化统计职能,确保科学决策
由市统计部门牵头,市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共同制定出租汽车市场统计指标和统
计方法。交通、物价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统计工作。
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对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平均利用率、高峰时期重点地段出租汽车每
小时平均空车率、单车月均经营成本、经营收入、利润率等重点指标建立定期公布制
度,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全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的监测监控力
度,建立科学的运力调控体系,既要避免盲目投入运力,又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
的难”问题。
(四)清理各项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市财政和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同时,市政
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我市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
排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
对在城区营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市交委对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
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运输管理
费和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要对本地运输管理等费用的征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
租汽车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经营者行为,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1.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
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市交通、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制订切合出租汽车
行业实际的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后,
应将劳动合同送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同时将劳动合同报送交通部门备案。我
市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出租汽车企业不需要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审批。出租汽车企业应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
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对
不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出租汽车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
罚。交通部门要将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出租汽车企
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全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将被处罚的出租汽车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经营
权。
2.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出租
汽车营运状况、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出租汽车驾驶
员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合理计算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根据出租汽车营运状
况,交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各车型每小时的营业收入指导标准,原则
上每年公布一次,其中主城九区由市交通部门统一公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的月标准工作时间和交通部门公布的不同车型每小时营业收入指导标准,计算并确定
本单位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将计算依据和结果报交通部门备案。
3.经营者应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和缴纳各项税费。各级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坚决制止经营者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
“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
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
4.各级交通、工商、劳动保障、公安交管等部门要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公
司法》、《劳动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严格对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
劣、有序竞争,引导和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以资产为纽带,以重组、兼并、股份制等
方式进行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者和驾驶
员收益水平。
(六)加强监管,疏堵结合,整治客运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和经营行
为的监管。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当地运管机构采取暂停车辆营运、
经营者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营者,在出
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当地政府收回其经营权重新公开投放(主城九区内由市政府,
主城九区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投放)。
1.经营者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
“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的。
2.出租汽车经营者未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
3.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非法运营的现象往往是由市场需求和运力供应的矛盾所造成的。因此,各级交通
管理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在非法运营情况较为猖獗的地区,对群众出行需求和运力供给
的基本情况开展深入调查,有针对性和创造性地提出运力投放和管理的方案,切实解
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迅速组建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本
区域内非法运营的各种车辆进行彻底清理;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
长期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七)推行职业化进程,提高驾驶员素质
各级交通管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通过落
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等,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市运管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办法和资信管理档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
的日常营运行为实行动态记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评优、处分以
及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依据。通过上述工作,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
员整体素质。
(八)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管理行为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尽快出台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应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的
基本特点,重点对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出租汽车经营者资质、经营权产权管理
制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出租汽车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进行规范,从根本上确
保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九)处理好各种矛盾,维护行业稳定
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
行业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出租汽车稳定工作首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公安、劳动保障、
工商、物价、统计、财政、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
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针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认真调查研究。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不稳定因素要认真进行排查,对可能出现的
突发事件,要制定处置预案。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对上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
的都要依法处理。其中对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
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5年3月底前,重点做好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行为、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疏堵结合、打击非法营运和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等清理
整顿工作,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5年4月底前,基本实现清理整顿工作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5年5月中旬前,由市领导小组对全市清理整顿的情况
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第四阶段:2005年5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将落实《通知》情况上报国
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