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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渝财企[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渝财企[1998]22号 各市级委、办、局,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 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加快我市工业发展 的意见》中有关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实施意见”(渝财企[1998]2号文)下发后 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知照办理。   一、1996年、1997年鉴定投产的新产品,列支返还的期限统一从199 7年开始计算,每年3-6月办理上年度“列支返还”手续。   二、《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当年实际已纳增值税税额(第8行)大于等于当年新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 (第7行)时,新产品应退税额(第9行)为第7行乘以25%。反之,为第8行乘 以25%。   三、申请财政列支返还具备的主要文件资料需增加:   1.《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由一式五份增加到一式六份,并增加 “市科委或经委审核意见”栏(表式附后)。   2.企业年终财务决算一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四、办理程序:   企业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有关资料依次送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当 地财政部门、重庆市科委或经委、市国税局审核签章,最后送市财政局审定。企业凭 审定的全套资料到受益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附件: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企业  当 地  当 地   项   目        行次       国税部门 财政部门 备注                     申报数 初审数  复审数  销售收入(含产品  和其它销售收入)       1  其中:  新产品销售收入        2  销项税额           3  进项税额           4  其中:允许抵扣的  期初进项税          5  实际应纳税额       6=3-4  新产品应纳税额      7=6*2/1  实际已纳税额         8  新产品应退税额      9=7或8*25%  当地国税部门签章:         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经委或科委审核意见: 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意见: 市财政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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