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渝财企[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渝财企[1998]22号
各市级委、办、局,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
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加快我市工业发展
的意见》中有关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实施意见”(渝财企[1998]2号文)下发后
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知照办理。
一、1996年、1997年鉴定投产的新产品,列支返还的期限统一从199
7年开始计算,每年3-6月办理上年度“列支返还”手续。
二、《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当年实际已纳增值税税额(第8行)大于等于当年新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
(第7行)时,新产品应退税额(第9行)为第7行乘以25%。反之,为第8行乘
以25%。
三、申请财政列支返还具备的主要文件资料需增加:
1.《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由一式五份增加到一式六份,并增加
“市科委或经委审核意见”栏(表式附后)。
2.企业年终财务决算一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四、办理程序:
企业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有关资料依次送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当
地财政部门、重庆市科委或经委、市国税局审核签章,最后送市财政局审定。企业凭
审定的全套资料到受益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附件: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企业 当 地 当 地
项 目 行次 国税部门 财政部门 备注
申报数 初审数 复审数
销售收入(含产品
和其它销售收入) 1
其中:
新产品销售收入 2
销项税额 3
进项税额 4
其中:允许抵扣的
期初进项税 5
实际应纳税额 6=3-4
新产品应纳税额 7=6*2/1
实际已纳税额 8
新产品应退税额 9=7或8*25%
当地国税部门签章: 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经委或科委审核意见: 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意见: 市财政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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