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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0]62号颁布时间:2000-07-01

     2000年7月1日 渝府发[2000]6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从2 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内联,鼓励国内外埠投资者来渝投资兴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 济发展,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下所称“外来投资”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 投资,“外来投资者”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外来投资企业”指 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者在重庆辖区内成立的企业。   一、税收   (一)凡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设立的外来投 资企业,经重庆市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两年 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行业性质 自开业之日起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1.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 业的,免征所得税2年。   2.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 税。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 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1年。   (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 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凡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五)凡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 (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 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涉及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时,在征收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或者减税优惠。   (八)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 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   (九)外来投资者来渝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收。对于参与高校 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 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 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十一)外来投资者参与主城区内污染严重企业搬迁的,允许以其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额的40%抵免当年新增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金融   (十二)外来投资者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库区淹没搬迁企业,在落实还款 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商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免除 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以后3~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十三)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各区县合资、合作的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 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十四)外来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凡符合重庆高新技 术产业化风险担保资金担保条件的,市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资金优先按规定提供给 金融机构贷款担保。   三、投资方式及其他   (十五)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农业、种养殖业,享受外高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十六)凡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主城区内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经市政策批准, 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实施办法,投资者将5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投入用于搬迁。   (十七)外来投资者可利用邮政局所属网点开办商品邮购连锁店。允许按互惠互 利原则对邮购商品实行代销或包销。   (十八)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 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凡以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 来投资企业,经合作双方约定,在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先 进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十九)凡外来投资者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者,在以其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 立外来投资企业时,可按技术成果所占股份20%以上的比例,将股份分配给职务技 术成果完成人持有,其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其持有比例可超过50%。具体持股份额 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二十)凡外来投资者携带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的,可优先获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 献特别突出者,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依法授予荣誉称号。   (二十一)全面开放我市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含工程承包)、 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建设市场。具备相应资质的外来投资者,有权参与我市建设市场各 种项目的招投标。   (二十二)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无需市内资产或土地质押担保的项目时,除证照工 本费以外,所有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标》中的收费项目,一律减半征收。   (二十三)外来投资者来渝兴办合资、合营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我市工业企 业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银行信贷优惠政策。对引人有市场、有效益的技术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给 予积极的贷款支持:纳入国家计划的被兼并企业,在与债权银行签订5~7年还款计 划的基础上,可免除兼并前的累计欠息,并在还款期间享受停息待遇。   2.人员安置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优惠政策。凡整体兼并国有企业后设立的 外来投资企业,兼并前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 兼并前原属于再就业工程三类企业的国有企业,在合资后可由同级政府在再就业基金 中解决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部分有关费用。同时,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方面给予 此类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   凡外来投资者属于非国有企业者,在兼并国有企业时,被兼并方资产经评估后尚 有净资产的,允许将净资产专项用于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补充养老 保险金。   在职职工安置费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标准按国家及市有关职工安置和离退休职工 医疗费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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