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112号颁布时间:2000-04-17
2000年4月17日 渝劳办发[2000]11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公安局、计委、粮食局,各区县(市) 劳动局、公安
局(分局)、计委、粮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公安处、产业发展局,各技工学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 市场的健康发展,以
适应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参照 市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的通知》(渝府发 [1999]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主城区设立重庆 市社会
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户名称、地址
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设在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地址:渝中区人和
街28号,市劳动局内),其名称为“重 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设立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后,根据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 则,凡自愿将人事档案
和户籍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 并符合落户条件对象的,可以申请进入市社
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
二、落户范围 近郊七区(渝中区、江北、南岸区、沙坪坝区、:大改口 区、九
龙坡区、北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无集体 户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落户对象 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的对象是指人事档案无管理 单位、
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七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 市就业后失业,其户
粮关系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粮关系在原所
在单位的人员;
3、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 员。
四、入户审批程序
几属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必须由申请人 填写《重庆市社会劳
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一式四份、《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
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
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再经当地公安分局进行入户审批。审批同意入户
人员,由公安分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粮食关系管理部
门办理迁移入户、上 粮手续。
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 员,可由学校组织学
生按上述手续办理。
五、集体户的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固定 合法住所或到有集体
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
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 户手续。
六、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均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 理,接受各级公安户
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 专(兼)职协管员,应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落
实日常管理工作。
七、设立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是我市促进劳动力合理流 动,聚集技能型人才,
改善投资环境和吸收优秀技能人才环境 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
力把集体户工作落到实处。集体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服务性工作,集体户的协
管员和公安派出所有关人员要努力做好管理月良务工作,切实为社会技能人才合理流
动工作服好务。
附件:1、重床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
2、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落户协议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