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渝住改发[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渝住改发[1995]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购买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保持售后房屋
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加强售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解除购
房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5]241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渝住改
发[1994]7号文《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维修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系指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所售房
屋面积中属共用部位面积收取房价款,形成的单位住房基金。为便于操作,住房公共
维修基金按售房总面积的20%提取。
第三条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是房改的一项政策性专用资金,由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售房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并专项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的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四条 售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范围: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
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
通道等。 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线、落水管、避雷线、照明线、邮政信箱、垃
圾道、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 各售房单位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在其所有权、使用权、存款利息收益权不
变的前提下,必须存入各级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在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公共
维修基金专户”内,实行集中存储、政策引导,确保资金定向使用。
第六条 各售房单位在其职工购房事项成立时,需将公共维修基金及时存入指定专
户,自存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动用基金的本金。在此期间,其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益按年结转,并纳入售房单位住房公共维
修基金管理。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需维修的,报经分级管理的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审批后,从基金的利息收益中开支。
第七条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建立五年后,根据住房维修社会化、专业化发展的要求,
可将基金的本息作为住房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配合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认真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
存取划转工作。
第九条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时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