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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释

渝住改办发[1995]125号颁布时间:1995-12-15

     1995年12月15日 渝住改办发[1995]125号   在执行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渝住改发[1995]8号文《重庆市 1995-1996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渝住改发[1995]9号文《重庆市部分产权住房政 策衔接规定》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为统一政策,顺利工作,现解释答复如下:   一、 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和规定有那些?   答:一是租售自愿的原则。出售公有住房与出租住房是商品化的两种基本形式, 长期并存。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是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出售公 有住房要通过严格的价格评估和面积核查,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三是售房单位必 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全市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企、事业单位应把出售公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步实施。 四是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为保障购买住房完全产权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住用 安全,加强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解除购房职工的后顾之忧。根 据房改有关文件规定及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 精神,在公有住房出售中,各售房单位必须按售房总面积205,提取和建立住房公共维 修基金。 五是健全售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规定,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 使用、多建住房的原则,各售房单位应将售房资金全额存入各级房改办指定的"售房基 金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归售房单位。售房单位须持有权部门批准的购、建经济 适用住房计划可支用该项资金的80%,另20%留作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各级住房资金管 理部门,必须强化售房资金的指导、调控、审批、监督职能,确保售房资金专项用于 住房建设。   二、 按成本价购买完全产权的职工,可否再换购一次住房?   答: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是特定的房改政策,具有很强的福利成分。因此,每 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再次享受换购住房的优惠。购房人如需要为变更,可 在五年后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三、 未竣工的新建住房可否出售给职工?   答:各单位未竣工的新建公有住房,一律不冷提前分配出售给职工。严禁弄虚作 假,以权谋房,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行政、纪委责任。   四、 单位职工去世,其配偶系外单位职工(或无职业)且未再婚的,是否可以购 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答:单位去世职工配偶系外单位职工(或无职业)且未再婚者,欲购买其租住的 公有住房,由住房产权单位区别情况,自行确定。   五、 购房职工的工龄怎么确认和计算?   答:工龄计算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夫妻双方是本单位职工的, 其工龄年由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查确认。 购房职工配偶在外 单位工作的,应由配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工龄年,开具书面证明并监章后,报 主管领导审定,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产权单位方可确认,作为计算工龄折扣的有 效证明。 职工实际工龄按自然年度计算,不封顶。在职职工工龄折扣年限算至1995年 止,此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购房的工龄折扣。   六、 离休老红军、老干部的工龄折扣有无其它规定?   答: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夫妻双方合计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购房工龄折 扣。超过65年以上的,按实际年数计算工龄折扣。   七、 停薪留职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外商企业的中方员工,是否给予工龄折扣?   答:应该按规定给予购房工龄折扣。   八、 购房职工配偶去世、辞职、辞退可否享受工龄折扣?   答:可以享受工龄折扣。其工龄折扣算至职工去世、辞职、辞退之年止。 九、 购房职工夫妻双方离婚的,可否计算双方的式龄折扣? 答:购房职工已办理离婚手续 的,只能计算购房者本人的工龄折扣。   十、 曾经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劳改的职工购房,怎样计算工龄折扣?   答:曾经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的职工购房,在扣除待业、留用和教养期限后, 按前后两段实有工龄合并计算工龄折扣;曾经被判刑劳改的职工购房,从刑满释放 重新就业时间的起计算工龄折扣。 购房职工配偶属上述对象的,亦按此规定计划工龄 折扣。   十一、 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完善住房产权,补缴房价款高于按现行成本价一 次性购买完全产权价格的,可否按现行成本价折扣后通算,补交房价款?   答:为了保障先购房职工的经济利益,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完善住房部分产 权的购房职工,可以从按60%计算和按成本价折扣后通算的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补交购 房价款。两种计算方式,均应执行最低限价的规定。   十二、 部分产权住房完善产权时,如何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答:部分产权住房完善产权时,从补缴房价款中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十三、 购房职工交纳的住房保证金,可否冲抵购房款?   答:职工交纳的住房保证金及利息,可以冲抵购房款。《住房保证金专用票》由 售房单位统一收存,1998年12月按重府发[1992]119号文《重庆市住房保证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承兑本息。   十四、 部分产权住房如遇城市建设拆迁,如何办理?   答: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因城市建设拆迁,购房人可以先完善产权。 如购房人不愿完善产权且与原售房单位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购房人决定选择“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方式。购房人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建 设单位均应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规定,对原售房单位所占份额的 房屋产权给予补偿。如购房人选择“产权调换”时,个人所有的产权比例不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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