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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安[2005]7号颁布时间:2005-06-16

     2005年6月16日 深安[2005]7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 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 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 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 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   第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推荐和申请,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 据此对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五)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按其专业领域分为以下八个组:建筑和机电安全组、危险化学 品安全组、消防与爆炸安全组、交通运输安全组、能源和电力安全组、非煤矿山安全 组、特种设备安全组和综合安全管理组。   各专业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 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 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 过60岁。   第九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市安委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从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市安委会审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通知后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进入有关现 场进行工作,应当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及时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 细致地开展实际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专家离开深圳时间在5天以上的,应告知市安委办;   (七)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 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专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并报市安委办批准 后予以解聘,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市安委办。   第十三条 市安委办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专家本 人。应急时可先行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事后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专家接到 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以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执行 市安委会统一指派以外的任务。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每年定期召开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也可以根据各专业组工作 需要,不定期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指派的任务所需费用及报酬由指派任务的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组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经费、专家专项津贴, 以及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评估活动的酬金等)由市安委办统一列入部门预算, 报市财政核拨,专款专用。专家执行任务的酬金标准由市人事部门核定。   政府公务人员参加专家组的不另拿报酬。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8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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