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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深无办字[2005]15号颁布时间:2005-04-27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附件: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 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 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 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 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 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5)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 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 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 “六、申请表格”)。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 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 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4)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 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 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 “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 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无管〔1995〕15号)第八条、第 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无 管办〔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 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 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 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 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 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 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 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 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 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 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 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 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附件:0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深圳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无管〔1995〕8号)第 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 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 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 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 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 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 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 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 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05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 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 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 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 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一)和(二)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 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 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 “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 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 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 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 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 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 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 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 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 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 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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