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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无办字[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4-27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附件: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 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 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 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 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 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 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 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 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 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 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 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 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 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 000年4月26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 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 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 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 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 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 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 号)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 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 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 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 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 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 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 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及本实施办 法规定。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 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 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1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 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 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 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 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函〔1989〕131号)。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 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 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三)《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四)《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五)《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六)《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七)《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八)《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九)《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十一)《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 办公室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 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 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 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 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 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 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 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 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 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 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 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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