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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深府[1996]341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 深府[1996]341号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鸣 笛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特区内以及特区外的干道、城镇主要街道上行驶或驶入设置“禁止鸣笛” 标志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二、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和使用声响防 盗报警器。 三、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唤人,禁止营运车辆以鸣笛方式招揽顾客。 四、特种车辆安装的报警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交管局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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