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1996]113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 深府办[1996]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
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
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福利制度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参保单位。
二、《暂行规定》实施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
本省、市离退休政策规定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分别报送市、区组织
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离休、退休(职)手续,并按原办法计算离休、退休(职)费总额
(含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下同)。
三、用人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
或各区分局直属保险科,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干部离退休(职)审批表》,《干部离退休(职)通知书》;
(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三)财政或用人单位为离退休(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