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1986]204号颁布时间:1986-01-01

     1986年 深府[1986]204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 深圳市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 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有关房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拍卖等收 费标准的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 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按抵押贷款合同中房产价值计算。抵押价值在人民币一千万 元以内的(包括一千万元),按千分之零点二计收;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一计收。登记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为人民币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 在履行房产抵押贷款期间,若发生房屋产权继承、遗赠等情况,需办理变更登记, 其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二十元。 三、查阅、索取资料费: 查阅登记资料,应缴纳费用,其标准为人民币五元/次。若需索取有关资料,加 收资料实际成本费。 四、拍卖证书收费: 拍卖房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并缴付证书费人民币五元。 五、拍卖手续费: 拍卖房产由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设专门机构代理,并收取拍卖手续费,其标准按 房产卖出价的百分之一点五计收。需代登广告、代印房产拍卖资料的,其费用按实际 发生额另行计收。 六、以上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算。计收时按贷款币别收缴,汇率按当日外汇管理 机关公布的牌价折算。为便于费用的收缴,登记机关可设立外汇帐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