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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深府[1996]76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 深府[1996]76号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殡葬改革工作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组成部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府办〔1993〕1号)精神,每年4月份作为我省殡葬改革宣传月,在全 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为了推动我市殡葬改革,进一步搞好宣传月的各项工作, 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殡葬改革宣传月中,各区、 镇(街道)政府要研究解决本辖区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好各有关部门,动 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好殡葬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 克服困难,制定规划;与公安、司法、工商、国土、卫生、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密 切配合,重点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非法销售墓穴、墓 位现象彻底清理;严肃查处擅自经营墓地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深圳市五个区,除有土葬习俗的回民外,其他人 死后实行火葬,禁止土葬。在宣传月活动中,各区、镇(街道)要加大殡葬改革宣传 力度,把推行火葬、搞好殡葬改革当作搞好城市规划,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现代化国 际性城市的重要工作来抓。 四、认真组织好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在宣传月中,各区、镇 (街道)人民政府要着重宣传《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的《公墓管理暂行办 法》,做到人人皆知。根据依法治市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要求,各区、镇(街 道)要重点宣传推行火葬,禁止土葬和有关处罚规定;宣传依法兴办经营性和公益性 公墓,制止非法公墓的规定等。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介, 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以及推行火葬, 改革土葬的意识和自觉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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