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深府[1996]285号颁布时间:1996-03-19
深府[1996]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办公室负责清理本区、镇政府颁发的收费文件;市政
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发出的收费文件。清理、审核收费文件应填写《清理收费文
件登记表》,于10月20日之前报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含市物价局)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并按照省
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收费文件,通过清理,应
一律取消。对拒不取消、继续执行违法收费文件,甚至出台新的违法收费文件的,按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进行处理,并追究文件签发人的责任。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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