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1995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劳薪[1995]83号颁布时间:1995-05-09

     1995年5月9日 深劳薪[1995]83号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 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我市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 均工资、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确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 五月上旬公布实施。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区内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 为38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24元; 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02元。特区外宝 安、龙岗两区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0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 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8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 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6元。现公布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