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经济特区1994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劳薪[1994]76号颁布时间:1994-04-27
1994年4月27日 深劳薪[1994]76号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
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府
[1992]328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
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情况,决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
公布实施”的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
1.80元人民币。现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