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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经济特区1994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劳薪[1994]76号颁布时间:1994-04-27

     1994年4月27日 深劳薪[1994]76号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 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府 [1992]328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 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情况,决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 公布实施”的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 1.80元人民币。现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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