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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大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深财[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1-30

     1997年1月30日 深财[1997]2号 深圳市大程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大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程所)是经广东省财政厅于1994 年2月24日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单位是深圳市民政 局,现任所长、法人代表为祝进。   大程所从设立之日起,名义上挂靠市民政局,实际上先后公司和个人承包经 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据 查,1993年12月8日,在酝酿成立在程所时,市民政局与深圳深源实业公 司签订了《深圳市大程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协议书》,订明双方合作开办大程所, “协议”规定:甲方(民政局)“提供申办事务所所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为事务所派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乙方(深源公司)“负责事务所的 申报及一切资料的准备工作,人员的派出、资金的投入、设备的购置、场地租赁 及事务所的筹备工作”,并规定乙方“每的向甲方(民政局)上缴税后利润 15%”。大程所申报设立时,未向有关部门提供协议的内容,采取欺骗手段设 立了大程所。大程所设立后,乙方签订协议的代表王兴强即被市民政局任命为大 程所所长、法人代表。   1995年6月王兴强离开大程所,该所交由祝进负责,祝进当时任深圳新 亚洲工业发展公司(新华社下属企业)副总裁,未专职在事务所工作。1995 年7月17日,市民政局与大程所代表祝进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提出事务所 更换法人,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协商,同意将过去挂靠的利润分成改为上缴利 润承包,基数1995年为四万元,1996年为八万元,此后,以1996年 上缴利润为基数,每年以15%的比例递增。第二条规定:事务所由乙方独立经 营,甲方(民政局)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有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与甲方无关。补充协议签订后,1995年7月19日,市民政局正式发文,聘 任祝进为大程所所长,法人代表,同时免去王兴强所长、法人代表职务。祝进接 管大程所以后,该所办公地址即从红岭南路世纪星源大厦三楼搬迁至天安大厦A 座1601室,与深圳新亚洲工业发展公司合署办公,但实际上未挂事务所招牌, 注册会计师不在现场办公,有业务一般在家里执业或在兼职的公司执业。因此, 大程所成为名义上是挂靠在民政局的事务所,实际上由祝进个人承包经营、祝进 的主要工作仍在新亚洲工业发展公司。   根据大程所上述承包经营,出卖牌子的事实,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 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 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民政局机构"八定"不再办大程所的决定,经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研究, 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决定撤销大程会计师事务所。   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大程所应停止执行审计业务,由其挂靠单位成立清算 小组对大程所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大程所的法律责任属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由 注册会计师本人承担,属事务所的责任则由民政局承担,并由民政局负责保管大 程所的业务档案;大程所应在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及执业 许可证上交给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在大程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如转入其它事 务所继续执业的,在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所手续,不在事务所执业的, 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本人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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