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06-18
1997年6月18日 深财企[1997]22号
市属工交企业、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财工字[1997]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年度会计
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工字[1997]64号文的适用范围包含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的工
交企业。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
师审计制度,从1997年年报开始,选择一批企业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
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全面实施。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附后。试点企业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逾期未
经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不予认可。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
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除应当符合财工字[1997]64
号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
1.承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上
(已改制的事务所含改制前的执业年限),且具备健全的业务质量管理制度。
2.承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
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在两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等职业道德不良记录的专
业人员。
四、企业不得委托与本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以及影响其独立性的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的市、区财政机关组织实施,其
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在组织实施中,市注协予以配合,组织监
督检查。
七、各事务所接受企业招手后应于签订业务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
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各市注协备案。
附件一: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
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