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8日 湘民优发[1994]第16号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行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在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时,
已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了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亦按民优函
[1994]212号文第一条计发。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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