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湘民安发[1994]10号颁布时间:1994-11-02
1994年11月2日 湘民安发[1994]10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等七部《关于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和省政府
领导的指示精神,针对前段我省医疗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解决
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问题,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办法及医疗照顾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医疗统筹,纳入安置地的公费医疗体系统一管理。今后,
凡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到安置所在地的公费医疗部门办理有关
手续。已经移交尚未办理的要补办。
三、军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治疗与伤残有关疾病的费用,以及治疗法定甲类
传染病的医疗费用不实行与个人挂钩。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医疗费个人负
担部份,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标准执行。鉴于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
所是纯消费的事业单位,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包干后,超支部份向当地政府申请,
统筹解决。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医疗管理办法,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老
有所医。同时,要堵塞漏洞,减轻各级财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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