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建行关于编审一九九四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377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湘财预字[1994]377号
为了切实做好1994年度我省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
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结合今年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职能的变化,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湘财[1994]预字第305号《关于省财政
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省财政厅从1995年1月1日起,
收回原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1994年度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
作仍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省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省建设银行审批后,报省财
政厅;地市及以下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同级建设银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今年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职能的变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三、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为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省
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地市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各地州市建设银行中心支
行审核汇总上报。
四、各地区、各部门就根据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
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的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42号文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
项目以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
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
行纳税调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对1994年年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
自制半成品、商品等,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待扣税金,转作待摊费用单
独反映,按财务统一规定处理,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扣税金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
本、费用核算。
五、企业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逾期的应收帐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
催收,对确应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因被投资人破产或死
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后,作为投资损失处理。
六、企业招待费的列支限额应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掌握业务招待费列支数额的营业收入中,如有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应是不含税的收入。
七、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
分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
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防止企业潜亏。
八、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1994]财税字第04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留利
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再退还所得
税。
九、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按照
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转作投资收益,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按照权
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按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
数额进行核算,但按实际分回的利润进行税务处理。有关投资收益的具体税务处理办
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规定》执行。
十、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
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十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
务情况说明书除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
和分配、资金增减及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
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以及欠交税
金、“两金”情况。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说明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查结果。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改为销
售利润率。
十二、199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时间:省级各主管部门应于1995年
2月底以前将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建设银行;各地州市建设银行(中心支行)应
于1995年3月15日前将批复汇总后的财务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建设银行。
十三、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建设银行在报送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财务
决算的同时,还应报送省建设银行统一制定的决算汇总软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