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 湘农综[2003]52号
各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文件的有关精神,请各市、州结
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此《暂行规定》中的一些重点条款如:筹资和投劳折资的具体
比例、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如何管理本区域的筹资投劳工作、筹资和投劳的使用
范围等需进一步界定和明确的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
20日之前反馈到省农发办。近期我们将根据此暂行规定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并结合我
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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