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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银监发[2003]21号颁布时间:2003-12-15

     2003年12月15日 湘银监发[2003]21号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 会计决算工作意见》(银监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事求是反映经营状况。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 2003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 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应收、应付、 预提和待摊等有关制度规定,准确计提各项费用提留,真实反映当年损益,不准多提 应收利息;不准少提应付利息、呆帐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提留;不准放贷收息或收 息转本;不准任意改变贷款占用形态。凡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虚假盈余或者虚假减亏的, 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发放专项奖金。   二、按规定进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核算、管理。已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 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在“2111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 “21111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进行核算,会计报表亦相应增加该二级科目,顺序 排列在“2111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之后。   三、在责任追究到位的前提下处理在建工程。对于2001年底前的在建工程, 超计划200万元以下的,处理了责任人后,按程序报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审批。 超计划200万元以上的,处理了责任人后,按程序报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省信 用合作管理办公室酌情研处。   四、做好会计决算报表的汇总、上报。各市州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市级联社要 以市(州)为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农村信用社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 的填制和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1月11日前将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传报省信用合 作管理办公室(电话:0731-4426070)。决算报表的汇审时间定为 2004年1月12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将对2003 年度的会计决算质量(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质量等)进行考核,各市、州 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市级联社须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盈亏原因、不良资产 增减变化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 决算工作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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