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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

湘民优发[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1-01

     2003年1月1日 湘民优发[2003]1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支持军 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优抚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并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发放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 生活水平,按略高于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以各市(州) 2001年、2002年城镇义务兵实际应征入伍人数核定为基数,按每人每年 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解决。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及时、 足额发放。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优待金:异地入伍和城镇兵征集计划外的人员;义务兵在二 年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者;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征招的学员;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除 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和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对象。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提升军官者,其家属只享受两年义务服役期的 优待金。   五、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 府确定。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 待金的管理、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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