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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湘计基础[2003]350号颁布时间:2003-05-27

     2003年5月27日 湘计基础[2003]350号 各市州计委、交通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 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交通部《县际及农 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是指纳入湖南省县际及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   县际公路:指湘西自治州连接县市间的干线公路。   县到乡镇公路:一般指县城通达乡镇的公路。   第三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企业自检、社会监 理、政府监督的三级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全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市(州)、 县(市、区)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项 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均须执行本实施细则,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政府决定,成立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 担任组长,省计委、交通、财政、国土、审计、建设、物价、税务、林业、公安、环 保、水利、电力、电信、监察等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 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主持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 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 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市(州)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省计委、各市(州)计委负责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 期工作管理、计划衔接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 省财政厅、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 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各市(州)交通局负责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 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 工管理环境。   第十三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公路管养权属确定,具体由 省交通厅负责协调落实。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编制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分别报市 (州)交通局和市(州)计委,市(州)计委会同市(州)交通局对计划进行审核后, 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经省计委和省交通厅审定后,分别上报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   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省配套资金落 实到项目的建议计划,由各市(州)计委会同市(州)交通局汇总审核后,按现行计 划管理程序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经共同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十六条 各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纳入国、省三年和五年建设方案的项目;   ——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下条件的项目;   ——项目法人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提前进行路基改造。凡地方积极性高、施工环 境好、自筹资金到位及时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列入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和五年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 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计委上报省 计委,在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按地区进行一揽子审批。县际公路及总 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 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单独报批。   第二十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 工程。   第四章 建设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国家采取补助的办法,湘西自治州县 际公路改造每公里补助50万元,其他市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每公里补助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县到乡镇公路及湘西自治州县际公路的项目,省将 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分不同类别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实行定额补助。   国家及省安排的补助资金为项目的路面补助经费。   省配套资金的安排分以下类别:一类地区:长沙、株洲、湘潭,省不安排补助资 金;二类地区:衡阳、岳阳、常德、郴州,省每公里平均补助7万元;三类地区:邵 阳、张家界、益阳、娄底、永州、怀化,省每公里平均补助10万元;四类地区:国 家及省扶贫重点工作县,省每公里平均补助13万元;五类地区:湘西自治州县际公 路,省每公里平均配套50万元。   各市州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项目改造工程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具体 项目使用省配套资金的方案,经省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市州根据国家、省投入资金和自筹资金情况所制订各县(区)市或项目的补助 资金标准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其路基工程及征地拆迁由县(市)、乡(镇) 政府筹措资金完成;“三杆”迁移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完成。 对超过220千伏的杆线,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电力部门及业主协商, 适当补助材料费。   路基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实 施路面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市(州)、县(市、区)、乡镇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用于县际及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   农村税费改革中,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的建设费,应重点用于县到乡镇公 路改造工程。   第二十五条 2003年至2007年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工作县的扶贫资金和以工 代赈资金,重点用于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 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用于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的中央专项基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 付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按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立 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部 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省财政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划拨到市(州) 财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工 程质量、进度等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由交通部下拨的中央专项基金由省交通厅将资金划拨到市(州)交通局,市(州) 交通局根据市(州)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质量、 进度等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省安排的养路费及通行费由省财政划拨到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资金划拨到市 (州)交通局,市(州)交通局根据市(州)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质量、进度等拨款意见,将资金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项目法人只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专户,严禁多头开户,多头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 金拨付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7]457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 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 拨付、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及基建报表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 [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 评估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地方自筹资金应按所承担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进度足额及时到位。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三十三条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一般由市交 通局审批,并抄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但安排了以工代赈、交通扶贫资金的项目, 按现行管理程序由省交通厅或委托省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达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 则进行建设,凡已达到技术等级标准的公路,一般只对路面进行改造。等外路一般应 进行线路改造,使其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难。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 度不小于5米。特殊地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车流量又较小)其技术指标可适当 放宽,但路基路面宽度应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低限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路面基层结构设计提倡采用水泥稳定结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 坚持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合理选择路面结构,路面厚度应按交通部颁《路面设计规范》进行计 算确定。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最小不得小于20厘米,沥青路面必须采用拌和法 施工。   第三十八条 路基的排水、沿线防护、安全设施以及田路分家应作为设计的必要内 容。   第三十九条 重大工程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同意,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文件,由 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招标与投标   第四十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实施;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实行委托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予以核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取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每 个合同段由项目法人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投标。邀请投标单位名单必须 报市(州)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经过专家评审后报市(州)交通局审 批。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 法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 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行 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四条 市(州)交通局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后及时通知项目法人, 在湖南省指定的媒介上对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 议或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 市(州)交通局核备,同时报市(州)计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承包合 同。合同中必须对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同时签订廉政 合同。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在市(州)监察、计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和交通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严禁招投 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 标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向市(州)交通局申请项目开工,只有在开工报告批准 后才能开工建设,开工批复应报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要搞 好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期。沥青路面施工期问最低 气温必须保证在10℃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要尽量避开雨季和冰冻天气,其施 工期间的最低气温必须保证在5℃以上。   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施工路段的管理,保证过往车辆通行。对施工期间必须 封闭交通的路段,应制定可行的绕行方案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五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每月25日向市(州)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 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市(州)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到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八章 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费用在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工程 监理人员由项目法人选聘,选聘监理人员经市(州)交通质监分站审定后,报市(州) 交通局核备,必须实行异地监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认可的监理资格证 或经省交通质监站进行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专项监理资 质证”,持证上岗。   第五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 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各市(州)交通质监分站申请质量监 督,同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2.开工报告批复文件;   3.监理委托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说明;   5.资金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质量监督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纳入年度监督计划的项目,应及时确定质量监督人员, 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监督检验的重点 部位、工序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关键工序完工后,经市(州)交通质监分站组织 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承包商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 料,经市(州)交通质监分站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省、市(州)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可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原管养单位进行养护。   第六十二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做好资料汇总归档。资料管理应遵循 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十章 目标考核   第六十三条 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全省县际 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目标,制定《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进度:按期完成省下达的计划任务项目。   2.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按 里程计算)。   3.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能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 金和省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无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   4.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十五条 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湖南省县际及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 改造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 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 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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