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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回收实行奖惩的通知

湘财农综字[1994]22号颁布时间:1994-01-19

     1994年1月19日 湘财农综字[1994]22号   衡阳市、零陵、郴州、怀化地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   为了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农项目有偿资金回收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确保有偿资金如期足额回收。现就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回收实行奖 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是国家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的专 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豁免,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借款单位必 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资金如期足额回收。   2、奖励办法。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为了鼓励借款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从1993 年起,对各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回收的回收率进行考核,对还款工作做得 好的地市进行奖励。按合同规定,有偿资金回收率(含再次滚动资金)达到100%, 并将资金如期汇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开户银行帐户,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按回收资金总 额(不含再次滚动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在不影响省解缴中央农业综 合开发有偿资金借款的前提下,视地市财政局和农业综合开发办联合上报省开发办短 期周转资金扶持的项目审批情况,在有偿回收资金短期周转借款方面,对严格履行借 款合同的地市,给予重点倾斜,即按项目有偿资金回收总额的80%由省开发办分次 借出。优先支持这些地市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省对地市的短期周转借款, 期限在半年以内,月占用费率为5‰。   3、惩罚办法。从1993年起,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对不信守借款合同的地市进 行处罚。按合同规定,没有如数归还有偿回收资金(含再次滚动资金)的,从合同期 满后的次年,首先,省开发办从安排该地市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或从年终省财 政决算中扣回到期的借款;其次,省开发办不办理对该地市有偿回收资金滚动使用的 借款手续;再次,省开发办对该地市不再批复和上报新增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4、奖励资金的用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奖励给地市的奖金,其用途是:60% 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周转基金,这笔基金由地市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办掌握,用于农业 综合开发再投入;40%用于弥补财政和开发办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的业务经费不足及 开发办改善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得发放到个人。省对地市的奖励资金,由省开 发办统一办理。 照财政部、农业部[1991]财农字第4号文和[1987]财农字第252号文 有关利润上交或亏损补贴的规定执行。属于地方的国有农口企业是否执行原来规定, 要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财政不负责弥补因执行原来办法而减少的地方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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