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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新华书店系统行业审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审商联字[1994]067号颁布时间:1994-06-30

     1994年6月30日 湘审商联字[1994]067号   全省新华书店系统行业审计,在核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的基础上,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有据,宽严适 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新旧会计制度前、后不同时期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根据湘财 [1993]商字第253号、384号和湘财[1993]商字第411号文件以 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新华书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全省新华书店的滞销商品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商品分年核价损失,在新制 度实施后,仍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差价的办法,其标准为库存商品总定价的5‰, 年终比照《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书刊提成差价标准进行调整结算,审 计中发现有不按标准执行的,应调整帐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对县和县以下图书销售减半征收的零售环节营业税所建立的农村发行网点建 设基金以及由省新闻出版局通过省新华书店下拨的出版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图书发 行网点建设、仓库修建和经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不得 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费方面以及请客送礼、奖金、福利方面的开支, 如有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处罚。   3、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的投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暂适 用0%税率,其它房屋建设,更新改造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经查出漏交的,一律补交入库。   4、税前还贷的问题,应按湘财[1993]商字第253号文件执行,对于无 贷款,无项目而弄虚作假提取的税前还贷,应调整帐务,并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5、对企业征集“两金”的问题,按[19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 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6、凡是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或超标准提取的各项基金,均 要调整帐务;对调增的利润,按规定补交“两金”。   7、在审计中查出的私设“小钱柜”的帐外资金,不论数额大小.一律收缴省财 政。   8、对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不按规定调整帐务的问题,应一律调整帐务,予以 纠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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