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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4]280号 颁布时间:1994-09-15

     1994年9月15日 湘价费字[1994]280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你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你办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今后如需 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 序报批。   二、省侨办应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应 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 关收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的规定,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 的专项收费收入及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四、省侨办举办的短训班、内部门资料等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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