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4]280号
颁布时间:1994-09-15
1994年9月15日 湘价费字[1994]280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你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你办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今后如需
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
序报批。
二、省侨办应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应
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
关收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的规定,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
的专项收费收入及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四、省侨办举办的短训班、内部门资料等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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