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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4]235号颁布时间:1994-09-07

     1994年9月7日 湘价费字[1994]235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发放取水许可证,只 准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634号文“核定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向取水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工本表每套35元(包括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 等)”。并明确规定:“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收取的最终价格,除此之外,不 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水利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 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亮证收费,并持本通知和收费许可证到财政 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照《湖南省行 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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