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管理部门对过桥收费站能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湘财便综字[1994]114号颁布时间:1994-12-03

     1994年12月3日 湘财便综字[1994]114号 张家界市财政局:   你局九月六日张财[1994]综字第99号《关于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有关问 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1.你市永安大桥、澧水大桥两个收费站的收费收入属慈利县、永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3]41号、228号和省物价局[1993] 湘价重字第44号以及省财政厅湘财[1993]综字第434号《关于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的精神,这两个收费站使用的车辆通行 费票据应分别到当地财政部门领用,请你市抓紧落实部署,搞好票据领缴的衔接工作。   2.你市公路管理部门对过桥收费站收取2%管理费的作法是错误的,请立即予 以纠正,同时对市公路管理部门已收取的管理费进行一次清理,根据《湖南省行政事 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限期于1994年年底前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 以没收上交财政。   特此复函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