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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摘录)

湘财综字[1994]89号颁布时间:1994-03-25

     1994年3月25日 湘财综字[1994]89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就我省发行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二年期国库券主要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人发行,各机构及社会团体也可购买。   二、发行条件   1.二年期国库券从1994年4月1日起计息,年利率13%,偿还期2年, 1996年4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   2.发行期2个月,从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   4.二年期国库券为可上市债券,发行期结束后2个月,可在经国家批准的国债 交易场所和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上市交易。   三、发行方式   为简化手续,促进二年国库券发行,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 外,要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的投资者,在兑付的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 期国库券(简称“以旧换新”为此国家采取了旧券提前兑付、提高原债券利率等优惠 政策具体办法是:   (1)“以旧换新”办法的旧券,是指1991年向城乡居民发行,在今年7月 1日到期的三年期国库券和1989年向单位发行,在今年6月1日~9月30日陆 续到期的五年期特种国债。   (2)办理“以旧换新”的时间,比原兑付时间提前三个月,国库券4月1日~ 5月31日;特种国债为4月1日~5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以旧换新”。   (3)凡在上述时间内“以旧换新”的,均在原债券利率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计息。即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10%提高到11%,计息期三年;1989年 特种国债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计息期五年。   (4)“以旧换新”时,本金应全部换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换成新券,由投资 者自愿决定。“以旧换新”购买新券最低起点为100元,旧券本息之和不足100 元时,可用现金补齐后购买。   (5)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单位和个人,其旧券仍按原规定兑付时间和利率兑 付。   六、发行费分配比例   根据去年手续费的分配情况和今年财政部下达我省的手续比例,分配各地(州、 市)、县财政局各0.2‰、0.25‰,具体经办单位4,1‰(承销与代销单位 的手续比例由各地自行决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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