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转发“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摘录)
湘财综字[1994]113号颁布时间:1994-04-12
1994年4月12日 湘财综字[1994]113号
为做好我省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工作,现将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
“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就今年的
发行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文件精神,各地1989年以“两金”购买的特种国债在今
年到期还本付息时,只偿付利息,本金全部换成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有券)即
“以旧换新”,利息部分也可随本金一并转购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有券),但
“以旧换新”部分不冲减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的总任务。“以旧换新”办法参照
今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建委系统的购买任务。由省建委统-分配下达,其款项亦由省建委统一办理划转国
债资金专户的手续。
附件: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摘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发行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发行数额为20亿元。
2.“定向债券”的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
3.“定向债券”的年利率为15.86%,比发行时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两
个百分点,并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率的办法执行。
4.“定向债券”起息日1994年4月1日。发行期为一个月,自1994年
4月1日至1994年4月30日结束。
5.“定向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
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这部分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
按期足额完成。
2.“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按照“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下达。
各地财政、劳动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任务逐级落实到管辖范围的“两金”管理
部门。
3.凡“两金”余额较大,资金实际被挪用在股票、房地产等各项投资上折单位,
应在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限期收回,保证“两金”的支付及国债任务
的完成。
4.“定向债券”采取收款单位的方式,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
发。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略)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省、地(市)、县各0.5‰。
任务完成后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由其根据“两金”任务认缴情况逐级下拨。
五、报告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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