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要求延期使用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票据的复函
湘财便综字[1994]64号颁布时间:1994-07-26
1994年7月26日 湘财便综字[1994]64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你局湘交征字审[1994]第052号《关于请求延期使用老交通规费征稽行
政事业性收费专业票据的请示》悉知。根据有关政策,现函复如下:
1、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4]451号文件精神,交通部统一印
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新式凭证[1994]版7月1日正式启用,“原库
存93年以前年度版本的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因此,以前年度印制的“车辆购置附
加费缴费收据”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一般收据”应停止使用。
2、根据湘财[1993]综字第434号和49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7月1
日起下列旧的专业收款收据停止使用,而应按规定启用新的专业收款收据。
(1)湖南省公路渡口机动车辆过渡票。
(2)湖南省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票。
(3)湖南省公路、水路客运附加费收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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