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收款收据”的通知(摘录)
湘财综字[1994]116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湘财综字[1994]11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以下简称“两
项基金”),经与省劳动厅省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湖南
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项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全省社会保险机构、待业保险机构和保险公司从1994年6月1日起,向
单位收取“两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盖有“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专项收款收
据”,否则缴款单位有权拒付。
二、原各地自印的收据使用到5月31日止。请各地、州、市、县财政局配合同
级社会保险机构、待业保险机构和保险公司作好原票据的清点、销毁工作。
三、“专项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采取下级财政部门到上一级财政部
门领购,社会保险机构,待业保险机构和保险公司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的办法。各地、
州、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所需的“专项收款收据”数量上报我
厅。
四、“专项收款收据”暂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湘财[1992]综字第315号)进行管理。
兑付完毕。利息计付办法按[1994]财国债字第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今年国债兑付期,特种国债为6月1日至9月30日;国库券为7月1日至
9月30日。兑付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已到期国债
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在兑付工作开始前,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对假券的鉴别工作,把
防假反伪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