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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制和启用“湖南省煤炭专项基金专项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4]212号颁布时间:1994-07-15

     1994年7月15日 湘财综字[1994]212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湘政发[1993]14号文件精神,加强煤炭专项基 金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 并套印“湖南省煤炭专项基金专项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项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专项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地、州、市、县需 用的专项收据统一由地、州、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申领。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在 发放专项收据时,必须验证已使用过的收据,结算上交省、地煤炭开发基金。在核实 收款单位已缴足应上交的款项后,按征收单位实际需用量及收入进度办理以旧换新。 否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供应新的专项收据。应上缴省集中的开发基金由各地州市和 重点产煤县的征收办直接上缴。(省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办,开户行:长沙市建行信托 投资公司,账号:5010212021461),各地、州、市和14个重点产煤 县煤炭开发基金办公室应按月向省征收办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收据使用情况表和会计 报表。   二、专项收据分为定额收据和非定额收据两类。定额收据票面额分为贰元、陆元、 拾元、叁拾元、伍拾元五种;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交款单位 收据联,第三联收款单位记帐联,上述两类收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三、各征收办要建立健全专项收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登 记、缴销手续。专项收据只能作煤炭专项基金的收款票据,其他任何款项的收取都不 得使用本“专项收据”,并禁止使用其他任何类型的收据收取煤炭专项基金。   四、本“专项收据”从1994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市、县原购的收 据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就地监销。   五、煤炭专项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每年年终后,省征 收办、省财政厅将组织一次年检。对拖欠、隐匿应上交款项等违纪行为,将作出严肃 处理。年检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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