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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246号颁布时间:1994-08-30

     1994年8月30日 湘财预字[1994]246号   根据湘政办发[1994]24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 现将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省级收入必须通过当地国库逐级解缴省国库,税票和缴款书应按要求填写清 楚。收款单位填写湖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省国库。严禁设 立过渡户。   2、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中第二条“省与地州市收入的划分”第7 项补充为: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3、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规定的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即资源税 (不含原盐税改征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时全额入地市县库, 年终决算时再通过结算上解省财政。   4、根据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收入范围,现随文附上增 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等工商税收上交省财政的企业名单。全部省级企业名单待编 成小册,后再另行印发。   5、1993年12月27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三家联合发出的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内部传真电报,其 中有关内容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6、为便于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将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翻印 附后。 附件1: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 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在中央对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维护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适 当调整省级收支范围和地州市财政体制。   (一)省对地州市财政体制原则上比照中央对省的办法办理,并合理划分事权财 权,适当调整省与地州市的收支范围。   (二)省只确定地州市一级的财政管理体制;县市一级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州 市参照原省对县市的体制和分税制的原则要求自行确定。原计划单列市不再实行财政 单列。   二、省与地州市收人的划分   (一)省级收入包括:   1.原省属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2.省级工商税收。   (1)中央电力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2)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洞氮、岳化留岳阳市);   (3)中央有色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郴州、衡阳两地市有关企业 留地市);   (4)长沙、常德、零陵、郴州4家卷烟厂增值税的25%部分;   (5)冶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厂、株 化集团公司、新化水泥厂、湘乡水泥厂等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   (6)银行保险营业税(包括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所有保险公司、 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实验银行等所有金融机 构的营业税),省冶金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企业的营业税;   (7)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交纳的营业税;   (8)粮食系统所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湘南3地市有关企业留地市);   (9)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所得税;   (10)证券交易税地方50%部分;   (11)原盐税转为的资源税和转为增值税的25%部分。   3.原省属其他收入。   (二)地州市收入包括:   1.地州市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和 上交利润。   2.地州市的工商税收。   增值税25%部分(指原属地州市,税制改革后仍留归地方部分,不含前述属于 省级的部分),营业税(不含前述属于省级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岳阳、郴州、常德3地市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定 额上交省财政),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和赠予税。   3.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4.地州市的其他收入。   原属地州市的其他收入仍留归地州市。   (三)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   资源税(不合原盐税改征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与地州 市各分成50%。   三、省与地州市支出的划分   (一)省级支出包括:   省级统筹基本建设支出,省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价 格补贴支出,省安排的其他各项专项支出。省本级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及其他支出等。   (二)地州市支出包括:   地州市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地州市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 建筑费,价格补贴支出,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地州市事业行政经费及其 他支出等。   四、省财政对地州市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省财政对地州市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州 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省与地州市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 省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上划消费税加上划75%的增值税减去中央和省下划 收入)。1993年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州市,以保证地州市既得财力,并以此 作为以后省财政对地州市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 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对省财政的递增率按我省上划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 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对省财政的税收返还增长 0.3%,省财政对地州市税收返还亦与各地州市上划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完成情况挂 钩,增长率按1:0.2的系数确定,另0.1%由省财政集中调剂使用。从199 4年起,如果某一年净上划中央、省收入达不到上年实际完成数,则相应扣减税返还 数额,同时调减返还基数。   五、原体制中省对地州市的补助、地州市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原体制中省对地州市的补助继续 按规定补助;递增包干地市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交省财政;原实行总额分成的湘潭市, 改按以1993年应上解省财政数额为基数递增上交。   向中央作贡献数、中央借款数仍采取固定结算办法,每年年终决算固定上解。原 省对地州市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能下放的尽量下放。   六、地州市对县市财政体制的确定   各地州市在确定县市财政体制时,要注意维护县市财政的既得利益,调动县市理 财的积极性。凡省已明确要求地州市不得集中的收入,必须全部留给县市,对于省下 放、下划的收入,也不要集中。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凡属中央、省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州市 收入范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另行单独结算。 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采取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变动, 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变更财政体制。各地要努力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 收节支,量财办事,自求平衡,不打赤字预算。 附件二:有关省级企业名单冶金总公司所属企业   企业名称            所在地   涟源钢铁总厂          娄底   衡阳轧钢厂           衡阳   衡阳钢管厂           衡阳   湖南铁合金厂          湘潭   冷水江铁焦总厂         娄底   湘潭锰矿            湘潭   湖南省锰矿公司         湘潭   湖南炭素厂           郴州   长沙冶金机械厂         长沙   长沙铜铝材厂          长沙   长沙铝厂            长沙   麻阳铜矿            怀化   铜山岭有色矿          零陵   车江铜矿            衡阳   湖南冶金工业供销公司      长沙   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长沙   湘潭钢铁公司          湘潭   株洲钢厂            株洲   湘东铁矿矿务局         株洲   桃江锰矿            益阳 湖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广州经营部 中央有色、石化企业名单   企业名单            所在地 有色:   水口山矿务局          衡阳   川口钨矿            衡阳   锡矿山矿务局          娄底   汝城钨矿            郴州   桃林铅锌矿           岳阳   瑶岗仙钨矿           郴州   黄沙坪铅锌矿          郴州   株洲冶炼厂           株洲   潘家冲铅锌矿          株洲   湘乡铝厂            湘潭   柿竹园多金属矿         郴州   长沙半导材料厂(长沙)     长沙 特种硬质合金工业公司   香花岭锡矿           郴州   桃江稀土冶炼厂         益阳   宝山铜矿            郴州   长沙锌厂            长沙   新显汞矿            怀化   株洲硬质合金厂         株洲   湘东钨矿            株洲   株洲选矿药剂厂         株洲   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      长沙 石化:   长岭炼油厂           岳阳   电力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省级电力系统所属企业   鲤渔江电厂           郴州   长沙电业局           长沙   郴州地区电业局         郴州   衡阳电业局           衡阳   东江电站            郴州   衡阳电厂            衡阳   娄底地区电业局         娄底   株洲电厂            株洲   金竹山电厂           娄底   株洲电力局           株洲   常德市电业局          常德   株洲电力修造厂         株洲   怀化地区电业局         怀化   株洲火电公司          株洲   凤滩水电站           怀化   湘潭电业局           湘潭   益阳市电业局          益阳   邵阳电业局           邵阳   柘溪水电厂           益阳   岳阳电厂(并入华能电厂)    岳阳   马迹塘电厂           益阳   岳阳电业局           岳阳   零陵地区电业局         零陵   沙田水力发电厂         零陵   双牌电站            零陵   湘潭发电厂           湘潭   宋阳电厂            衡阳   省变电修试安装公司       长沙   五强溪电站           怀化   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长沙   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长沙   省电力中心调试所        长沙   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长沙   省电力电器电瓷厂        株洲   交通企业名单   长沙客车厂           长沙   建树企业名单   湘乡水泥厂           湘潭   新化水泥厂           娄底   轻工企业名单   岳阳造纸厂           岳阳   纺织企业名单   湘潭纺织印染厂         湘潭   化工企业名单   株化集团公司          株洲   湖南省商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百货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洗化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鞋帽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文化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纺织品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五金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家电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交电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化工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友谊华侨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汇源广告装饰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湖南商厦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经济开发公司   湖南省商业集团总公司高科技公司   粮食企业名单   除郴州、零陵、衡阳三地市粮食企业增值税25%交当地外,其余各地州市县增 值税25%部份全部交省财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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