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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建行关于省财政收回原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305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湘财预字[1994]305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4]财办字第24号《关于财政部收回 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 定并商得省建设银行同意,从1995年1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的 财政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基本建设财务职能和工作的平稳交接,1994年度省级基本建设财 务决算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决算编报工作仍委托省建设银行办理。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省财政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下达、调整、划转省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核定 基本建设支出拨款限额并负责办理拨款;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并拨付基本建设贴息贷款的财政 贴息资金;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性的基本建设以及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财务制度;   (四)汇编、审批省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   三、省财政厅继续委托省建设银行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主管部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限额,办理建 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 工作;   (三)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四)对“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 见,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   (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建设银行要认真履行省财政委托的各项工作的职责。其代办的各项工作,由财政 厅及其派驻各地的中企机构负责监督。   四、各部门、各地市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厅报送基本建设、施工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等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五、省财政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仍在建设银行开设帐户。   六、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比照上述内容,从本地实际出发,妥善处理收回财政职能 或委托业务的有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七、财政厅原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有关文件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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