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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行[2003]26号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湘财行[2003]26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2004年至2006年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进一 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 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3]6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 [1999]547号)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 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积极落实项目专款配套资金   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我省配套资金比例为1:0.5。考虑到我省各市县财 政都比较困难,为减轻市县财政的压力,省财政负担全省配套资金的50%。各级财 政部门要严格按我厅下达的配套资金预分配数额,积极、主动地安排并落实项目配套 资金。   2.配套资金除省财政安排的部分外,原则上主要由市级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 市(州),经我厅审批同意后,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部分配套资金。各市(州)在 确定县级配套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县级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的实际困难,尽可 能提高市(州)级的配套资金比例。   3.各地要充分重视、及早动手、多方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市、县,我厅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中央专款补助和省财政 配套资金数额。   三、合理分配和安排项目资金   1.要采用公平、公正、透明的办法,合理分配资金,避免专款分配的随意性。 可以采取“因素法”计算分配不同县市的项目资金,所选因素既要反映财政经费保障 能力,又要反映政法工作任务量、工作成本及工作实绩。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集中投入、保证效益的原则筛选项目,避免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搞平均主义。要采 取分年度、分批次的办法安排项目资金,分轻重缓急在不同年度选择不同的地区或不 同的项目进行集中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切实做到“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1)要保证项目专款(包括中央专款和配套资金,下同)用于真正贫困的地区。 “贫困”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财政经济状况为标准,项目专款只能用于国家 级、省级贫困县以及其他财政团难县,不得用于财力相对较好的地区。在相同情况下, 要首先解决贫困县的问题。“其他财政困难县”是根据2002年人均可用财力计算, 低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人均1。3万元)的作为一般财政困难县,低于人均1.1 万元的作为财政困难县。二是以政法机关实际状况为标准,项目专款只能用于现有装 备和基础设施状况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政法机关。对于虽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 但其政法机关的现有条件已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再安排项目专款。   (2)要保证项目专款真正用于县级以下的基层政法机关,包括县级公安、检察 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及其派出(驻)机构、所属业务场所。除少量共建项目 外,市(州)级不得安排项目专款。个别确因经费困难需要安排专款的市(州)级政 法机关,也只能安排急需的技术装备项目。   (3)要保证项目专款用于政法机关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手段和条件的装 备及维修项目,不得用于购买应由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更不得用于机关非业务 用高档装备和设施改造。根据目前各政法机关的状况,在2004年至2006年项 目规划期内,各部门项目专款安排的重点是:公安装备专款主要用于基层公安部门的 个人防护装备、刑事技术设备、通讯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防暴装备、办公自动化 设备、监控设备等;公安维修专款主要用于基层派出所、看守所等业务用房的维修; 检察装备专款主要用于侦查诉讼、检验鉴定、信息网络、保密安全防范、诉讼档案管 理等设备的配备;法院装备专款主要用于购置法庭设备、档案管理设备、业务用交通 工具、网络设备、执行设备等;司法装备专款主要用于县级司法局购置普法宣传设备、 基层司法所购置业务办公用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摩托车)及“148信息网络建 设”;司法维修专款主要用于县级司法局业务用房维修。   四、认真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   1.各市(州)应严格按我厅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资金数额及规定的配套资金 数额编制项目规划,上报的项目规划不得超过预分配数,也不得将中央专款和省配套 资金在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和装备、维修之间进行调整。   2.要严格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项目规划。我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项目专 款预分配方案和有关要求,商省级政法部门确定2004年至2006年度全省项目 规划重点和项目专款预分配方案,向市县财政、政法部门布置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完 成“一下”工作;市县财政、政法部门应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选择项目 单位、编制具体项目上报我厅,做好“一上”工作。为减少因可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 项目需补报而耽误时间,各市县在“一上”时可按我厅下达的项目专款的1.2倍编 报项目规划,所报项目应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以便于省财政审核筛选。我厅根据 市县报送的项目规划,商省级政法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初步确定纳入全省规划的项目, 并将项目内容及项目专款数额反馈给市县财政和政法部门,完成“二下”工作;市县 财政、政法部门根据“二下”意见最终研究确认需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完成“二上” 工作。为确保规划编制的项目切合实际,在“二上”过程中,市县财政、政法部门可 以对省级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并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最终确 定真正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项目。省财政根据市县“二上”的项目编制全省项目规 划书上报财政部。   3.省财政与省级政法部门在对基层政法机关装备、基础设施维修方面的基本情 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政法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与中央专款规划相适应的行业规划和2004年至2006年各年度政法部 门项目申报的重点,在下达预分配方案时予以明确,指导市县财政和政法部门编报项 目规划,使项目规划与部门发展规划相衔接。   4.要充分论证确定共建项目。用于共建项目的资金应控制在中央补助项目专款 总规模的10%以内,即一个规划期三年内所有共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项目 专款总额的10%。共建项目是指: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共享、 共用的信息网络、通讯、技术手段、法医鉴定等方面的项目。共建项目应在报送规划 的同时附有市(州)财政部门和参与共建的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 得把非共建的项目作为共建项目安排。   5.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编制好2004年至 2006年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切实保证编报质量。各市(州)财政部门应 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州)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书一式 两份报送我厅。编制规划时要主动征求同级政法部门的意见,规划书要有政法部门的 签字盖章。凡未按时上报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中央专款,省财政将全部调整其项目 资金,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五、切实加强项目执行工作   1.严格按批复的规划组织好年度项目执行工作。三年期项目规划一经批复,原 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技术等方面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不论数额大小,均须报省 财政审核批准。   2.继续做好装备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一级统一组织采购, 个别项目省财政将委托市(州)财政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各级财政 部门要抓好装备项目的资产登记工作,对于用项目专款购置的设备等资产,应根据国 有资产的调拨、管理规定,由省级政法部门制发固定资产调拨手续,项目单位应严格 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详细记载资产的配备数量和价值,做好相关帐务处理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维修专款的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的现象。一是在分 配维修专款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尽量集中资金,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努 力避免平均分配;二是要及时将维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按时完成;三 是要建立责任制,对维修专款进行深层次的追踪问效。   4.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 督制度和激励机制。省财政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抽查,并对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三年规划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考核 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一项重要因素。各市(州)财政部门要按《中央政 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规定的格式,于每 年度和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四个月内,将上年项目执行情况和上一个三年规划期项目验 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送我厅和省级政法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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