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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海关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湘监[2003]67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财驻湘监[2003]67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长沙海关各隶属关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的财政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法对中央税收 收入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对中央税收收入征收、入库、划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监 测和分析,建立对中央税收收入的全过程监控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和海关征收或代征 的中央固定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中属中央的税收收入。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中央税收收入分析联席会议制度。专员办 与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 局及长沙海关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1月和7月中旬由专员办牵头,召开联席 会议,协调工作,沟通情况,分析征管质量,研究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由省财政厅国库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省国税局计 财处、省地税局计财处、长沙海关财务处和专员办综合处等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 员组成。   第五条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中央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湖 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每月(季、年)要将有关税收收入完 成情况的汇总报表及报表分析(盖单位公章)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专员办;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每月(季、年)要将当期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盖 单位公章)及辖属各中心支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报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专 员办。   第六条 建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税源大户的日常监控制度。建立重点税源 大户微机资料库,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于每月(季、年)向专员办、省财政 厅报送前10名纳税大户实现及缴纳中央税收收入的情况;长沙海关于每月(季、年) 向专员办报送前10名纳税大户缴纳中央税收收入统计情况。前10名纳税大户由各 征收部门在每年年初与专员办商定。   第七条 专员办根据税务、海关、国库等部门提供的报表等相关资料,对比分析当 期中央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对当期增减变化较大的收入项目,可通过专项核实和调查 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调查中发现的线索或有群众举报的案件,要组织人员进行专 项检查;对影响中央税收收入的重大政策的实施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查研 究。   第八条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员办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 报送中央税收收入书面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央税收收入主要项目的完 成情况及影响因素;重点纳税大户税收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地区分析和税源变化分 析;出口退税对中央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中央税收征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的 具体措施;对中央税收收入进展的总体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预测;以及重大违 规问题的反映等。各联席部门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上述情况,并就征管政策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专员办每年抽选辖区内部分地区,对中央税收 收入征收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上年度的中央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进行收入对账检查, 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结束后,专员办将检查情况通报各联席部门,并上报 财政部。   第十条 专员办在中央税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收入对账检查中,发现入库级次、科 目、入库金额和入库比例错误等问题,将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现差错的有关部门和单 位及时予以更正,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沟通,沟通后仍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中央税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收入对账等检查、调查工作中,如 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减免、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违规审批退付中央税 收收入、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问题,将按有关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检查 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专员办将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应 将处理情况告知专员办。    第十二条 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坚 持依法行政,其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敲诈勒索等行为,请 各联席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向专员办通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联合发文的六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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