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2]33号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湘财综函[2002]3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缴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报告》(湘劳社函
[200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1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其中明确“劳动技能
鉴定等级评定费”予以保留。为保证省级题库建设、考评队伍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管理
等经费需要,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仍按原有关
规定上交省30%。你厅取得的该项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
必须全额上交省财政专户,支出按我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或按核定计划拨付的资金安排
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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