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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湘财综[2003]37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湘财综[2003]37号 各市州财政局:   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第二年,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是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 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财综[2003]40号)规定,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认真履行涉农收费管理职责,在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建 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涉农收费管理,治理农村“三 乱”,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 到,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三乱”问题在一些地方 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广大农民不满, 而且抵消和侵蚀了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成果,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 中的威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保护广 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 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关涉农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湘 财综[2002]19号)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清理本行政区 域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清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政策界限,做到“四个一律取消”, 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 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 1997年以来地方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 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各市 州财政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将清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省财政厅。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四项治理工作。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的 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及搭车收费;向农民收取水 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严禁在向 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收费要按自愿有偿原则收取,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要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价费[2001]289号)规定,对农民利 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 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 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 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1]323号)规定执行,除按规定 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切实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 上,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 要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 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及文件依据等。县、乡财政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 示墙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机关等内容,使涉农收费 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公示内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五、从严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 经按规定批准并经清理后保留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 严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 派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验收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六、加强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收取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一律视为 乱收费处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 政预算安排。要从制度上切断涉农收费支出与收入的联系,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引发的 向农民乱收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强化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随机抽查、 定期执法检查与监督稽查结合起来。对农民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 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 的经济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 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 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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