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综[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湘财综[2003]35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 3号)中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 向农民筹资部分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 (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从 2003年7月1日启用,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湘财 综字[1999]21号)的规定,购领、使用、核销和管理。   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适用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 点的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对“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 的发放、使用、核销管理,确保填开规范、专票专用。   四、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