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综[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湘财综[2003]35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
3号)中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
向农民筹资部分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
(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从
2003年7月1日启用,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湘财
综字[1999]21号)的规定,购领、使用、核销和管理。
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适用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
点的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对“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
的发放、使用、核销管理,确保填开规范、专票专用。
四、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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