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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酒类收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3]32号颁布时间:2003-06-03

     2003年6月3日 湘财综[2003]32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   为加强我省有关酒类收费资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酒类管理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1]2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3] 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酒类收费资金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比例:   1.《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每证2200元,由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统一 收取,属省级收入;   2.《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每证1000元,由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收取, 收入分成为省30%,市(州)、县70%;   3.《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每证50元,由市(州)、县酒类管理部门 发证时收取,收入分成为省20%,市(州)、县80%;   4.酒类产品标识工本费由市(州)、县酒类管理部门加贴标识时收取,收入分 成为:酒类产品标识工本费为0.12元的,省分成35%;标识工本费为0.3元 的,省分成40%;标识工本费为0.5元的,省分成30%;标识工本费为1元的, 省分成30%。   5.市(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州)、县分成比例,并将分成情 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二、市州在每次领取“证”、“标”时,须将前次领取的“证”、“标”所收费 用中属省级收入部分结清。   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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