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酒类收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3]32号颁布时间:2003-06-03
2003年6月3日 湘财综[2003]32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
为加强我省有关酒类收费资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酒类管理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1]2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3]
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酒类收费资金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比例:
1.《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每证2200元,由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统一
收取,属省级收入;
2.《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每证1000元,由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收取,
收入分成为省30%,市(州)、县70%;
3.《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每证50元,由市(州)、县酒类管理部门
发证时收取,收入分成为省20%,市(州)、县80%;
4.酒类产品标识工本费由市(州)、县酒类管理部门加贴标识时收取,收入分
成为:酒类产品标识工本费为0.12元的,省分成35%;标识工本费为0.3元
的,省分成40%;标识工本费为0.5元的,省分成30%;标识工本费为1元的,
省分成30%。
5.市(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州)、县分成比例,并将分成情
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二、市州在每次领取“证”、“标”时,须将前次领取的“证”、“标”所收费
用中属省级收入部分结清。
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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